案件背景
父亲为英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双方在伦敦分居后就未成年子女的居住与探望安排发生争议。母亲希望每年携子女回中国探亲较长时间,父亲则担心子女一旦进入中国内地,英国法院的儿童安排令将难以执行。
英国家事法院据此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如何处理抚养权与探望权?英国的儿童安排令在中国内地是否具有效力?如果一方在中国不履行探望安排,另一方在中国有哪些救济途径?
委托事项
我们作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单一共同专家(Single Joint Expert),依照英国《家事程序规则》第25章(FPR Part 25)的要求出具专家报告,回答法院批准的下列问题:(1)中国法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与探望权如何确定;(2)英国法院的儿童安排令能否在中国内地获得承认与执行;(3)在中国境内保障探望安排的可行措施;(4)子女在中国停留期间的户籍、入学与出入境管理问题。
意见要点
报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至第1086条)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抚养问题,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就承认与执行问题,报告指出:中英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家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中国内地也不适用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就中国而言,该公约仅延伸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儿童安排令不能在中国内地直接执行;如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将依据中国法律对抚养与探望问题重新作出裁判。
报告进而分析了务实的保障路径:包括由双方在中国办理经公证的抚养与探望协议、在中国法院通过调解书方式固定探望安排(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旅行前的镜像承诺(mirror undertakings)与护照管控等措施的实际效果与限度。
结果与意义
专家报告未受任何一方质疑,双方律师均未要求出庭交叉询问。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报告关于中国法的说明,最终批准了附加保障措施的赴华探亲安排。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涉华儿童案件中对准确、中立的中国法证据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