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专家证据 · 上海 × 伦敦
我们的中国执业律师长期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程序出具中国法专家报告——儿童安排、离婚承认、婚姻财产、判决执行——并可作为单一共同专家或一方委托专家出庭作证。
FPR Part 25 / CPR Part 35 合规报告
中英双语出具,附真实性声明(Statement of Truth)
可出庭或视频接受交叉询问
上海·伦敦两地办公协同
代表业绩
英格兰及威尔士家事法院 · 单一共同专家(FPR Part 25)
在一宗涉及中英两国父母的儿童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s Order)程序中,受双方共同委托,就中国法下的抚养权与监护制度、英国法院命令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前景,以及在华探望安排的实际保障措施出具专家报告。
阅读案例详情英格兰及威尔士家事法院 · 一方委托专家(FPR Part 25 许可)
在一宗母亲申请携未成年子女从英国迁居上海的国际迁居案件中,就中国法院处理抚养与探望的规则、留英父亲远程及赴华探望安排在中国的落地与执行、以及违反安排时的救济途径出具专家报告,协助法院评估迁居申请的风险与保障。
阅读案例详情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家事庭 · 一方委托专家
一方父母未经同意将子女留置中国不予送回,因中国内地并非1980年海牙诱拐公约缔约地区,英国高等法院在监护(wardship)程序中需要了解留英一方在中国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我们就中国法院的管辖、抚养权诉讼路径、程序周期及执行前景出具专家证据。
阅读案例详情英格兰及威尔士家事法院 · 单一共同专家(FPR Part 25)
在一宗涉及英国境内财产分配的家事案件中,一方主张双方已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另一方质疑该离婚的效力。我们就中国的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离婚冷静期、离婚证的证明效力及公证认证程序出具专家意见,供英国法院认定该离婚可否依《1986年家庭法法案》获得承认。
阅读案例详情英格兰及威尔士家事法院(财产救济程序) · 单一共同专家(FPR Part 25)
在英国离婚财产救济程序中,双方在中国持有多处房产及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我们就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属、股权处分限制、以及英国财产命令针对中国境内资产的执行前景出具专家报告,为财产清单认定与命令设计提供中国法依据。
阅读案例详情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 · 一方委托专家(CPR Part 35)
在一宗判决债务人主要资产位于中国的案件中,就英国金钱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现状出具专家意见:包括中英之间无双边条约背景下的互惠原则实践、2022年以来承认英国商事判决的标志性案例、2024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的影响,以及资产保全与执行的操作路径。
阅读案例详情* 以上均为经匿名化处理的代表性事项,案件细节已作调整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保密义务。
服务范围
儿童安排、探望与国际迁居(Relocation)
子女被带往/滞留中国的救济路径(海牙公约不适用情形)
中国离婚(登记/诉讼)在英国的承认
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与婚内/婚前协议效力
中国境内不动产、公司股权的权属与处分
英国判决与命令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继承法与跨境遗产事务
中国合同法、公司法及民商事一般问题
委托流程
01
说明案件背景与拟解决的中国法问题,完成利益冲突核查。
02
确定专家问题清单、委托函、报告周期与费用。
03
中英双语起草,符合 FPR Part 25 / CPR Part 35,附真实性声明(Statement of Truth)。
04
回复书面问题、参加专家会议、出庭或视频作证。
FAQ
可以。我们的中国执业律师长期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家事与民商事程序出具中国法专家报告,涵盖单一共同专家(Single Joint Expert)与一方委托专家两种形式,报告符合 FPR Part 25 / CPR Part 35 的要求,并可应要求出庭作证或以视频方式接受交叉询问。
不适用。该公约仅延伸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涉及子女被带往或滞留中国内地的案件,需要依据中国国内法律程序寻求救济,这正是中国法专家证据最常被需要的场景之一。
英国家事命令目前不能在中国内地直接执行: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家事判决的双边条约。但存在务实的替代路径,例如在中国以公证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固定安排(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金钱判决方面,近年已出现基于互惠原则承认英国商事判决的案例。具体前景需结合个案评估。
《民法典》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既有生活状态等因素。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通常流程为:初步咨询与利益冲突核查 → 确认专家问题与委托函(Letter of Instruction)→ 出具报告初稿与定稿 → 如有需要,回复书面问题(Part 35 questions)或出庭。常规报告周期为收到完整材料后二至四周,紧急程序可协商加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