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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排·2023

携子女迁居中国(Relocation)案件:就中国抚养制度与探望安排的可执行性出具专家报告

程序法院

英格兰及威尔士家事法院

专家角色

一方委托专家(FPR Part 25 许可)

在一宗母亲申请携未成年子女从英国迁居上海的国际迁居案件中,就中国法院处理抚养与探望的规则、留英父亲远程及赴华探望安排在中国的落地与执行、以及违反安排时的救济途径出具专家报告,协助法院评估迁居申请的风险与保障。

案件背景

母亲为中国公民,在英工作多年后拟返回上海发展,申请携六岁子女迁居中国;父亲反对,核心顾虑是:一旦子女定居中国,其与子女的联系将完全依赖母亲的自觉履行,英国法院命令届时鞭长莫及。

法院需要在"迁居对子女福祉的整体影响"框架下,评估探望安排在中国能否获得法律保障——这正是需要中国法专家证据回答的问题。

委托事项

经法院依 FPR Part 25 许可,我们受父亲一方委托出具专家报告,并依专家对法院的首要义务独立作答:(1)中国法院在父母一方定居境外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探望权;(2)双方拟议的探望安排(寒暑假赴英居住、每周视频通话、父亲赴华探望)能否转化为在中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3)如母亲不履行安排,父亲在中国的诉讼路径、周期与执行手段;(4)子女国籍认定与冲突问题(中国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旅行证件与出入境的实务问题。

意见要点

报告说明,中国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调解书将父母双方就探望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民法典》第1086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编)。

报告同时坦率指出执行的现实限度:探望权执行以间接强制为主,跨境场景下周期较长;英国命令本身在中国内地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因此"先在中国固定、再谈迁居"的顺序安排更能保障留英一方的权利。报告并就视频探望条款、机票费用负担、违约时的居住安排调整等条款设计提出了可在中国落地的具体建议。

结果与意义

法院在批准迁居的同时,采纳了报告建议的先行保障机制,要求在迁居生效前于中国完成相应法律文书的固定。对处理涉华迁居案件的英国律师而言,本案说明:中国法专家意见不仅回答"能否执行",更能为命令条款的可落地设计提供直接支持。

* 本文为经匿名化处理的代表性事项说明,细节已作调整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保密义务,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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