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长期居住英国,名下有英国房产。一方主张双方早已在中国办理登记离婚,故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财产权利;另一方则质疑离婚登记的真实性与程序合法性。英国法院需要准确了解中国的离婚制度,才能适用《1986年家庭法法案》第46条判断该境外离婚可否被承认。
委托事项
作为单一共同专家,我们回答了法院批准的问题:(1)中国法下离婚的两种途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与法院诉讼离婚——各自的要件与程序;(2)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设立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如何运作;(3)离婚证与离婚登记档案的证明效力,以及涉外使用时的公证、认证(含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的附加证明书程序);(4)本案离婚登记在中国法下是否有效成立。
意见要点
报告说明:登记离婚以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为前提,经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再行申领离婚证三个环节完成;离婚自取得离婚证时发生效力。诉讼离婚则以判决或调解书生效时为准。报告并说明了如何通过民政档案调取核实登记的真实性。
就本案而言,经核查登记档案与离婚协议,报告认定该离婚在中国法下有效成立,并就"该离婚属于经司法程序还是其他程序取得"这一英国法分类问题提供了中国法层面的事实基础,供法院适用《1986年家庭法法案》时参考。
结果与意义
法院采纳专家意见认定离婚有效并予以承认,案件随后转入《1984年婚姻及家事程序法》第三编项下的财产救济程序。此类"离婚效力+财产救济"的组合,是涉华跨境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专家意见需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