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双方婚后在上海、杭州购置多处房产,其中部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一方另持有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数股权。财产救济程序中的核心争议是:这些中国资产的权属如何认定?英国法院作出的转让或出售命令,在中国能否落地?
委托事项
法院批准的专家问题包括:(1)中国法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至第1065条)及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2)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的原则与"借名买房"安排在中国法下的处理;(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及离婚分割股权的处理方式;(4)英国财产命令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前景,以及可行的替代执行路径。
意见要点
报告说明了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范围与例外,指出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在中国法下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主张实际权属需另行举证并通过诉讼确认,难度与周期均不应低估。就公司股权,报告解释了《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对配偶分割股权的处理路径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保护。
就执行问题,报告指出:截至报告日,英国法院的财产命令尚无在中国内地获得普遍承认执行的成熟通道,虽有个别基于互惠原则承认英国商事判决的案例,家事财产命令的承认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更可靠的路径是促成双方就中国资产达成协议并在中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等方式固定,或在命令设计上以英国境内资产对冲中国资产份额(offsetting)。
结果与意义
双方在报告基础上就中国资产达成和解,英国法院以同意令结案,中国房产部分通过境内协议同步落定。对英国家事律师而言,本案的要点是:涉华财产命令的价值取决于其在中国的可落地性,专家意见应尽早介入命令结构设计,而非仅在庭审阶段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