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依托上海与伦敦两地办公室,由合伙人主办,为海外客户向中国公司追收欠款——从律师函、财产保全到庭审与强制执行。
中国供应商收款后不发货、货款长期拖欠、定金疑遭诈骗——此类纠纷中,中国法律通常并不缺乏救济途径,真正的问题在于债务人是否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代理英国及其他海外企业向中国公司追收债务,坚持先行核查债务人资产与经营状况,在具备现实回收可能的前提下再启动律师函、诉讼与执行程序,避免客户投入不必要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拖延维权存在实际风险。境外当事人还须满足特定的证据形式要件: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中国生效后,缔约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主体资格文件经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无需再经领事认证。
中国的商事诉讼以书面证据为核心,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据此组织工作:通过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资产;在具备商业合理性时借助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可强制执行的和解;判决后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等措施持续施压。若相关涉华纠纷在英国法院审理,我们亦可出具中国法专家意见并担任专家证人。
在产生费用前,我们审阅合同与往来函件,核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状态及可公开查询的资产与信用信息,就是否具备现实回收可能及适宜的追收路径出具意见。
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律师函表明诉讼已在准备之中,往往能重启谈判。依法送达的书面催告亦可依《民法典》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我们代为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股权及不动产,并安排法院要求的担保。诉前保全须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由合伙人主办,代理海外客户就拖欠货款、不发货、质量纠纷及定金诈骗等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涵盖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修订及境外当事人须满足的证据形式要件。
中国法院积极推动调解,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在商业上合理时,我们以随时可开庭的准备状态推动和解谈判。
取得判决后,我们申请强制执行、追查财产线索,并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出行、融资与消费形成实质压力。
01
将合同、发票及关键往来函件发送给我们,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就案件依据、诉讼时效及回收前景给出初步意见。
02
核查债务人经营状态与可见资产,与您确定策略及收费方案,并视情况在起诉前发出律师函。
03
协助办理经公证并附加证明书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主体资格文件,在具备条件时申请财产保全,随后立案并推进诉讼;若和解符合您的利益,亦可通过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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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判决或调解书后,我们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财产查控与信用惩戒措施持续施压,并安排回收款项的跨境汇付。
可以。海外企业无需亲赴中国,即可委托中国执业律师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司。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中国生效后,缔约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主体资格文件经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再经领事认证。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亦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纠纷的管辖范围。
一般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时效的起算点与中断事由须结合个案证据判断,建议尽早处理,避免权利因拖延而受损。
涉外案件的一审没有固定的法定审限:适用于国内案件的六个月审限不适用于涉外案件,实践中周期通常更长。具体时间取决于送达、举证、保全申请及法院排期等因素,需在审阅案件材料后结合个案评估,无法一概而论。
第一步是核查供应商的资产与经营状况,并由中国律师发出律师函;若对方仍不付款、不履行,通常应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请立即固定证据——合同、付款凭证及全部往来函件——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是否值得起诉取决于对方是否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会在产生费用前先行评估。
可以。中国法院可在起诉前(诉前保全)或诉讼过程中(诉中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股权及不动产。申请人一般须提供担保,实践中常以保全责任保险方式办理;诉前保全须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适时的财产冻结往往是促使债务人重回谈判桌的关键。
不能当然执行。中英之间没有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英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须以互惠为基础,中国法院目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确立的标准审查互惠关系。相比之下,外国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中国1987年加入,作互惠及商事保留)执行更为可预期。具体前景需结合个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