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上海与伦敦两地团队,为涉及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事宜提供合伙人主办的中英双语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的解除往往比普通离婚复杂:配偶一方为中国公民、婚姻在中国登记,或夫妻名下有境内房产与股权时,首先要判断在中国还是境外启动程序,其次要区分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诉讼离婚两条路径,并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评估婚内所得房产、股权与存款的分割结果。
跨境程序的衔接与实体问题同样关键。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当然有效,须依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单独申请承认;中英之间亦无判决相互承认的双边条约。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中国生效后,缔约国公文书可以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文书手续有所简化,但并未免除。
本所以上海为主所,并在伦敦设有办公室(85 Great Portland Street),便于英国客户当面沟通。所有案件由合伙人主办,提供中英双语服务。对于已在英国法院进行的家事诉讼,我们亦可就婚姻财产、婚姻效力及判决承认等中国法问题出具专家意见、担任中国法专家证人(详见本所专家意见服务)。
配偶一方为中国公民或婚姻在中国登记时的路径选择: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含《民法典》三十日冷静期)与法院诉讼离婚的利弊、管辖与时机安排,以及与境外程序的衔接。
依《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境内房产、股权、存款等资产: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追溯出资来源,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分割,包括主程序在境外进行的情形。
起草并审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与英国法或其他外国法下的婚前协议相衔接,确保境内外资产安排一致有效。
就居住在中国大陆或与大陆有密切联系的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提供意见并代理诉讼;鉴于大陆不适用1980年海牙诱拐公约,同时就跨境带离风险提供防范建议。
依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办理相关文书手续(公约缔约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可用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并就承认范围的边界提供意见。
涉外婚姻登记、外国结婚及离婚文件在中国境内的使用与认证(含附加证明书),以及影响再婚、不动产处分与继承的婚姻身份问题。
01
请概述您的情况:双方身份、婚姻登记地、主要资产及已启动的程序。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在实质工作开始前完成利益冲突核查。
02
由合伙人评估可选管辖地、各法域对财产与子女问题的处理差异及所需文件,并提供范围明确的收费方案。
03
我们代为谈判、办理登记手续或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并与您在境外的家事律师保持协同,避免两地程序相互抵触。
04
处理判决承认、财产过户登记及抚养探望安排的落地执行;对方不履行时,就可行的强制执行途径提供意见。
可以。若双方自愿且婚姻在中国大陆登记,可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登记离婚,但须经《民法典》规定的三十日冷静期;协商不成或婚姻在境外缔结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中国还是境外启动程序,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影响各不相同,需结合个案评估。
不会自动获得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依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单独申请承认后方在中国生效。该程序通常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本身;财产与扶养部分的裁决须另行处理,且中英之间没有判决相互承认的双边条约。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中国生效,缔约国公文书可用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
符合法定条件即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协议须为书面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外国法订立的婚前协议在中国不当然有效,涉及境内资产时,建议另行订立符合中国法的财产约定并与境外协议衔接,具体效力需结合个案评估。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并无固定比例,实践中通常以大致均等分割为基点再作调整。婚前财产一般仍归个人所有。房产、股权等资产的分割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登记、出资来源与证据情况,需结合个案评估。
不适用。中国大陆不是1980年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的适用地区(该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因此,子女被带往大陆后不存在依公约快速返还的机制,救济只能通过中国法院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程序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相比事后救济,事前防范——例如明确约定探望条款、出行前取得法律意见——往往更为有效,具体方案需结合个案评估。
可以。我们为英国法院程序出具中国法专家意见,内容涵盖《民法典》下的夫妻财产权属、在中国缔结的婚姻及离婚的效力,以及中国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果。意见按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对专家证据的要求撰写,恪守专家对法院的首要义务。详情请见本所专家意见服务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