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与执行
上海总所与伦敦办公室协同,由合伙人牵头办理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华承认与执行的全流程事务。
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不能在中国自动生效,须先经中国法院承认,方可对债务人在境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具体路径因文书性质而异:法院判决依据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则适用中国于1987年加入的《纽约公约》。我们为境外企业及其律师提供从可执行性评估到实际回款的全程服务。
就外国判决而言,中英两国之间尚无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英国判决须循互惠原则路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显著放宽了互惠认定标准;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不予承认的法定事由,包括违反公共政策、送达程序存在缺陷等。个案能否获得承认,需结合具体判决逐案评估。
仲裁裁决的执行路径更为成熟:申请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报告制度,下级法院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实践中拒绝执行的情形较为少见。无论何种路径,前期准备均至关重要:经海牙认证(Apostille)的判决或裁决文本、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及早开展的财产调查,以及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及时立案。
在正式启动程序前,由合伙人对判决或裁决进行审慎评估:确定进入中国的正确路径(条约、互惠或《纽约公约》),分析不予承认的风险及时效状况。
依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提出申请,包括依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会议纪要的标准论证互惠关系,并就法定不予承认事由进行抗辩。
依《纽约公约》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包括应对被申请人以公共政策、正当程序及可仲裁性为由提出的公约第五条异议。
调查债务人在华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及应收款项等财产线索,并在承认申请之前或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由伦敦与上海两地协同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项下的附加证明书及经认证的中文译本,确保提交材料一次到位。
当在华执行前景成为英国法院程序中的争议问题时,我们可出具中国法专家报告并出庭作证,支持资产冻结令等救济申请。
01
将判决或裁决文本及案件背景发送给我们,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就可行路径及时效等紧迫事项提供初步意见。
02
评估互惠或公约依据、审查不予承认风险,调查债务人在华财产状况,并就是否在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提出建议。
03
协调办理海牙认证与认证翻译,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应对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异议。
04
裁定承认后,针对已查明财产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在适当情形下推动和解,并协助办理回款事宜。
可以,可循互惠原则申请承认与执行——中英之间尚无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放宽了互惠认定标准:凡依其本国法律、中国判决可在该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法域,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原则上涵盖英格兰及威尔士。但个案前景仍取决于判决本身的具体情况,需逐案评估。
可以。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作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下级法院拟拒绝执行须报其核准,实践中被拒绝执行的情形较为少见。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同样适用该两年期限。时效虽可依法中止、中断,但不宜依赖;若期限临近,应尽快寻求中国法专业意见并及时立案。
通常需要判决或裁决的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在文书作出国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并附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起对中国生效,成员国(含英国)的公文书以附加证明书取代领事认证。此外一般还需提交送达证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还需提交仲裁协议。
只能基于法定的有限事由。就外国判决,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承认事由包括: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欺诈取得、与中国法院已有裁判相冲突、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等。就《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适用公约第五条所列事由。法院仅审查上述事由,不对案件实体重新审理。
承认程序通常需要数月至一年以上,具体取决于受理法院、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在拟拒绝执行裁决时须履行的内部报告程序,实际周期需结合个案评估。获得承认后,针对财产的执行属于另一阶段。及早开展财产调查并申请保全,能切实改善执行前景,因此我们通常在提出承认申请的同时同步启动。